Article 54

In force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需要卫生处理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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