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四)买方信贷;

(五)外国企业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

(八)延期付款;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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