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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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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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
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前款中,“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外交代表进出境时有随身携带的或者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当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但具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必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必须事先以书面申请报经中国外交部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境凭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凭证,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枪支、子弹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携运属于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有关法规办理。
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外交邮袋由外交信使转递时,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商业飞机机长可以受委托为使馆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注明邮袋件数)。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或者托运的外交邮袋,应当由使馆派使馆人员办理接交、提取或者发运手续。
前款所述人员寄进或者寄出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任职期间托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比照本条第二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