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