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