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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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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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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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Chapter 2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Chapter 3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Chapter 4招录聘用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
(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Chapter 5培训和考核
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Chapter 6职务任免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Chapter 7岗位等级调整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8教育和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Chapter 9待遇保障
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Chapter 10人员退出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