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