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Article 31Amended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rch 19, 2018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