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外交部部长;

(八)国家和政府的特使;

(九)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

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