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