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