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三)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四)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五)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十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六)公司股东数量;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八)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十四)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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