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车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