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受军队派出机关领导,同时接受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的 领导。

(二)各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党政、业务工作实行逐级垂直领导。

(三)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由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书记兼任第一政治委 员。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将派驻的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选入党委(或常委) 。

(四)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完成军事交通任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应 主动向铁路、水路部门党委请求报告工作,转达派出机关布置的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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