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