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