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流域水环境监测数据、水环境质量、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入河排污口位置与水质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