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作物秸秆处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巡查和日常管理,协助执法部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乱堆滥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