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从事下列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认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科普类图书、报纸、刊物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制作、出版和发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科普基地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科普基地进口用于非商业用途的科普影视作品;
(四)境内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普事业的捐赠;
(五)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科普场馆、设施;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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