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免费制作、播放科普公益广告;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栏目、专版;影视生产、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工具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文化站、广播站应当向农牧民宣传科学生产和文明生活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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