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宗教场所等单位的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临街店铺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经营者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旅游、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本县城镇区域内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河(湖)长负责;
(六)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负责;
(七)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道,以及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镇公共区域的责任区,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八)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广告牌、宣传橱窗、报亭、体育锻炼器材、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公共设施的责任区,由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其他应当纳入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水域,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县城的荒地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确定管理者。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