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及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掷物品的;

(三)占道进行牲畜交易或者屠宰牲畜的:

(四)在公共招贴栏以外张贴宣传品的;

(五)在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碾压农作物、堆放杂物和清洗车辆的;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标语的;

(七)在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