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扩建道路、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设计方案不符合城镇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开工使用的,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