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镇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相关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引导,支持慈善、环保等公益组织的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引导。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方便居民、及时清运,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收集容器,防止环境污染。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排放、收纳、处置。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有序摆放废旧物资,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不得影响和污染周边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