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设置宣传栏(牌)、广告牌、商铺牌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悬挂横幅、实物造型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做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安全牢固。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维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须征得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同意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区域卫生清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