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采取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推广、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节能照明器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其他节能产品;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采用热电冷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煤矿瓦斯和煤层气综合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质能;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和产品;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七)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