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进行动态监测。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应当达到二级标准。湟水河干流地表水断面应当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其他河流达到二类水质。声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要求。加快土壤环境检测工作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和区域联防联控。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对工业废气、煤烟尘、机动车尾气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监管,严格执行相关处罚规定。

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项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应当依法公布预警信息,并及时进行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