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贯彻“一优两高”战略,紧密结合促进绿色宜居新海东建设的奋斗目标,系统科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宜居规划体系。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利、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格局、绿色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绿色能源交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非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