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乔、灌木种植或者培育、整地、挖穴等与植树相关的活动;
(二)对乔、灌植被进行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整枝修剪等抚育管护活动;
(三)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活动,修复退化、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劳动;
(四)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的形式,在指定地点种植乔、灌木,或者对指定乔、灌木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
(五)修建营林道路、防火带、灌溉渠道等;
(六)参加义务植树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提供相关的科普宣教志愿服务;
(七)自愿捐赠资金、物资用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八)其他与义务植树相关的尽责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