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村审计机构对第十条(一)项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经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各种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

(五)筹资筹劳的预算、决算、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使用、变更和处理情况;

(七)农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使用和处理情况;

(八)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和留存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活动中民主议事程序的履行情况;

(十一)政府拨付、社会捐赠和扶贫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