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