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犬只经营场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规模化养犬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养犬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犬只收容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用地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文化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养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