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类狂犬疫苗的免疫登记、备案和效果评估,发放犬类免疫证;
(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和检疫结果依法对犬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进行疫病监测;
(四)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规模养殖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负责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
(五)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规模养殖、收容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