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高速公路的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养护作业区,实行作业交通控制;

(二)养护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作业设施和标志,开启防撞预警系统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车辆作业时,应当避开车辆通行高峰期,确定合理时段进行施工养护,减少对通行车辆的影响;

(四)养护作业完毕,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清除作业现场或者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