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系统以及入口检测、交通量观测、服务区、管理用房和交通安全及交通安全监控等设施,应当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经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建设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