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有权检举控告毁坏、非法占用高速公路以及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处理程序、处理时限等事项。

规划建设与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