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4Amended在对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9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