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