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当由其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 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资料应当以本级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