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