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工程造价五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扬尘污染监测系统联网;

(四)在施工工地四周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在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六)在城市建成区以及通往机场的主干道两侧各两百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五百立方米或者一次性用量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八)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不得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九)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应当分类堆放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十)城市建成区的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进出口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铺设混凝土路面;空置地面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或者网、膜覆盖等遮盖措施;

(十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洒水、喷淋等降尘设施,定时进行降尘处理;

(十二)气象条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十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