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房屋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
(一)新建、预购、预租;
(二)继承、遗赠;
(三)持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变更登记;
(五)异议登记;
(六)注销登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是共有性质或共有份额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的,可以单方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