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