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涉及他人权利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分割、合并,但权属未发生转移的;

(四)房屋因翻建、改建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改变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和土地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或者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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