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出具书面接受凭证,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登记要件、核实登记事项,留存原件或者制留复印件;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询问或者发布公告;
(三)将确认的房屋权属状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出具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核查房屋实际状况,房屋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登记机构发布公告,应当选择当地主要媒体和登记机构设置的公告栏,公告时间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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