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业工具,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船只,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九项规定的,没收其引入物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