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和销售进口、出口转内销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未报验的产品,并拒不报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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