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各级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应当有适当数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女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培养妇女干部规划,建立完善有利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机制。

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