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应当明确各类资产性质,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处置:

(一)支付应退学生学费;

(二)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

(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等情况合理分配;属于国家获得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