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经评估或者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其所负债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